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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放弃继承遗产父亲生前负债要还吗

标签:债务 遗产 放弃 继承  日期:2024-03-28 16:28
潇湘晨报综合这债究竟还要不要还,周某因资金周转需要,请求两人在继承周某遗产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庭审过程中,主要涉及债务人死亡后其全部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情形下的债
潇湘晨报综合  父亲去世后,子女被起诉要求偿还其生前欠下的4万元,两名子女均表示放弃继承遗产,没有还债的义务。这债究竟还要不要还?26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公开了这则案例。

周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朋友贺某借款4万元。2023年9月,周某因病去世,其生前没有立下遗嘱,子女周甲和周乙成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为实现债权,贺某向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周甲、周乙为被告,请求两人在继承周某遗产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经查明,周某名下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等遗产。

庭审过程中,周甲、周乙辩称,两人均已放弃遗产继承,无需承担周某生前拖欠的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主要涉及债务人死亡后其全部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情形下的债务处理问题。

周某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还本付息。现借款期限届满,贺某主张本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周某去世后,其子女周甲、周乙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放弃对周某遗产的继承,原告贺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二人继承了周某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之规定,周甲、周乙对周某生前所负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

但是,因周某除周甲、周乙二人外无其他继承人,基于更加妥善地处理遗产、解决遗产争议、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考虑,经周甲、周乙同意,由二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对周某遗产进行保管,并协助以周某的遗产清偿债务。

综上,衡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周甲、周乙应妥善保管和协助清理周某的遗产,并以遗产向贺某偿还4万元。

来源:潇湘晨报

(一审:杨露 二审:卢小伟 三审:谢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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