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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在上关镇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标签:水产品 法院 使 捕捞 审理  日期:2017-09-11 03:08
升压器等组成的法律禁止使用的电捕工具,使用同样的电捕工具,共计价值人民币22元,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方法,这起案件是市法院自2015年以来的第10件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让大家自觉遵
来源:大理时讯

9月1日,市法院环境保护巡回法庭在上关镇公开审理一起禁渔期内使用非法渔具捕捞水产品的案件,对4名被告人进行依法审理。上关镇当地群众约200余人旁听了案件审理过程。

法庭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在洱海禁渔期间,使用电瓶、升压器等组成的法律禁止使用的电捕工具,在上关镇环海路洱海1377号界桩以南7米多处洱海水域捕鱼。当天晚上,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董某、李某某在洱海禁渔期间,使用同样的电捕工具,在上关镇环海路洱海1377号界桩以西100多米处洱海水域捕鱼时被抓获,当场查获合计净重0.8千克的餐鱼67条、合计净重0.2千克的鲫鱼5条。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2元。

根据《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方法、渔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法院认为,该案4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洱海封湖禁渔期间,在禁渔区内使用法律禁用的电捕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4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市法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张某某拘役五个月、董某某和李某某拘役四个月,扣押在案的升压器、电瓶等作案工具与查获的水产品依法予以没收。

当天庭审结束后,市法院副院长、本案主审法官铁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起案件是市法院自2015年以来的第10件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对这一类破坏环境、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审理,市法院坚持“走出去、公开审理、当庭宣判”的方式,以案释法,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让大家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增强洱海保护意识。在下一步工作中,市法院将继续以执法办案为首要任务,继续严厉打击破坏环境的行为和犯罪,同时加大法律宣传教育力度,营造法治氛围。

到场旁听的村民们深受教育,觉得这样的公开审理体现了司法公正,给大家上了一课,亲身感受到了法律的严肃,以后一定要自觉遵纪守法。 记者 王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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