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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首案落判

标签:智能 百度 文章 软件 生成  日期:2020-08-21 02:49
因认为百度百家号侵犯自己文章著作权,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涉案文章非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作品,其是涉案文章,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电影卷·北京篇,是法人作品,百度

  涉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首案落判

  本报讯(记者 赵加琪)因认为百度百家号侵犯自己文章著作权,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4月2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涉案文章非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作品,故判决百度公司向菲林律所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60元。

  据了解,这起案件是全国首例涉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侵权案,该判决也是人民法院首次对涉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回应的裁判文书。

  菲林律所诉称,其是涉案文章《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电影卷·北京篇》的著作权人,2018年9月9日,该所首次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涉案文章由文字作品和图形作品两部分构成,是法人作品。

  2018年9月10日,百度公司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了这篇文章,但删除了涉案文章的署名、引言等部分,侵害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菲林律所认为,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元和合理费用560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涉案文章没有涉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内容,具有思想、情感的独创性表达,构成文字作品,菲林律所对其享有著作权。法院判决,百度公司在百度百家号平台首页上连续48小时刊登道歉声明,为菲林律所消除影响;百度公司向菲林律所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及合理费用560元,共计1560元。

  业内专家认为,由于案件审理过程中,百度公司主张涉案文章是软件自动生成的,不构成作品,因此,判决还对涉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的性质及其权益归属进行了回应,为大数据环境下软件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利益分配问题提供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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