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盯上运煤专列 “煤耗子”及销赃者均获刑

标签:犯罪 被告人 煤炭 所 依法  日期:2017-10-28 09:58
中国网8月29日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康某拘役三个月,2017年2月下旬至3月16日期间,吴某趁新庄孜矿选煤厂装载煤炭的火车停靠在八公山区毕家岗煤炭铁路专用线上之机,被告人康某明
  中国网8月29日讯 八公山区毕家岗煤炭铁路专用线上,活跃着一些以偷盗原煤为生的“煤耗子”,趁运煤专列停靠之机,爬上火车偷盗煤炭,以谋取私利。近日,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彭某、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康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7年2月下旬至3月16日期间,被告人彭某、吴某趁新庄孜矿选煤厂装载煤炭的火车停靠在八公山区毕家岗煤炭铁路专用线上之机,多次偷盗煤炭,被告人康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销赃,共计销售煤炭10余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600余元。

  被告人康某于2017年4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三被告人亲属代为退还赃款13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财物,价值136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康某明知彭某、吴某盗窃所得煤炭的情况下,仍予以掩饰、隐瞒,帮助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彭某、吴某被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其亲属已代为退赔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在案发后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通讯员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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