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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家费”能否计入工资基数?

标签:工资 劳动 基数 李伟 安家  日期:2024-04-15 12:34
潇湘晨报综合被劳务派遣到海外工作,获得这样一份去埃塞俄比亚的工作,劳务公司,在埃塞俄比亚工作,国家统计局发布,加之李伟前往国外工作,支持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关于,在海外务
“安家费”能否计入工资基数

海外务工月入两千,每年“安家费”12万,摔伤后索赔,法院认定计入工资基数

潇湘晨报综合 被劳务派遣到海外工作,每年都能获得一笔不菲的“安家费”。2020年6月,李伟(化名)获得这样一份去埃塞俄比亚的工作,然而,一次在项目工地上意外摔伤,“安家费”是否属于劳动报酬、计入工资基数,成为了困扰他的大难题。李伟将公司诉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近日,法院判决,“安家费”不属于劳动报酬,但李伟外派海外工作月工资仅2000元,低于湖南省月平均工资标准,明显不合理,故应将“安家费”认定为工资,计入李伟的工资基数。

纠纷合同期满后工伤保险待遇成问题

2020年6月,李伟入职环宇(化名)劳务公司,并被派遣至信力(化名)海外公司处,在埃塞俄比亚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李伟的每月基本工资为2000元,每年的“安家费”为12万元,但“安家费”不属于劳动报酬。

2020年12月19日,李伟在埃塞俄比亚的项目工地施工时摔伤,致使多处骨折和积液,被认定为工伤,伤情被鉴定为七级伤残。2022年6月1日,环宇劳务公司决定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与李伟续订劳动合同。

之后,双方因工伤保险待遇等事项产生纠纷,经劳动仲裁后,诉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李伟应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不持异议,但对“安家费”应否计入工资基数产生争议。李伟认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与劳动有关的所有费用均应计为工资。环宇劳务公司认为,国家统计局发布《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第十一条规定,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故“安家费”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

焦点“安家费”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年年给的“安家费”是否属于劳动报酬,计入工资基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虽约定,李伟在国外工作期间的每月基本工资为2000元,但也约定其每年的“安家费”为12万元。合同虽约定,“安家费”不属于劳动报酬,但通常情况下,“安家费”仅为一次性款项,而不会为每年均有的款项。加之李伟前往国外工作,月工资却仅为2000元,这甚至低于湖南省内普通人员的月平均工资,明显不符合常理,故应将“安家费”认定为工资。遂据此将“安家费”计入李伟的工资基数,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环宇劳务公司和信力海外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关于“安家费”的认定,并判令环宇劳务公司向李伟支付各项款项共717849.29元。

法官说法

不能拘泥于“安家费”的字面含义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在海外布局,在海外务工的国人也相应越来越多。此时,对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保护尤显迫切。

李伟在海外工作时遭受工伤,构成七级伤残,其将有权获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而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数额需以其工资基数作为计算依据,故确定其工资基数成为该案的关键所在。环宇劳务公司与李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李伟的每月基本工资为2000元,每年的“安家费”为12万元,但“安家费”不属于劳动报酬。该约定中,2000元/月的工资仅略高于2020年湖南省1700元/月的最低工资标准,低于湖南省内普通人员的月平均工资,更远低于李伟之前在埃塞俄比亚的工资。若按此约定推论,则会出现如下情形:李伟无需出国,就可获得比国外更高的工资,“背井离乡”前往他国异乡务工,却只能获得比国内还低的工资,这明显不符合常理,故需对“安家费”的性质作出判断。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六项虽规定,安家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但安家费通常是指政府、企业或者学校为了吸引并留住高层次人才而提供的一种经济补助,通常情况下为一次性补助的款项。可该案中的“安家费”并非一次性补助的款项,而是在李伟国外务工期间一直会向其支付,故此“安家费”非彼安家费。综上所述,可以认定系环宇劳务公司将李伟的工资收入人为拆分为基本工资和“安家费”,试图利用关于安家费的法律规定,以减轻其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实为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令劳动者订立的“不平等条款”。故法院并未拘泥于“安家费”的字面含义,而是采用穿透式审判思维,依法作出上述正确认定。

来源:潇湘晨报

(一审:谢振华 二审:蒋俊 三审: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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