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合作,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开发和运用智能硬件,推动移动互联网,云
12月2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到2020年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
在具体措施上,将降低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当地不得以任何名目对此加以限制。
放宽外资准入。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至于优化市场环境方面,意见提出要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
同时,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各地要因地制宜设置改革过渡期,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50%。
此外,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意见》中还提及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包括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开发和运用智能硬件,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在政策支持保障上,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有关部门应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