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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县发布森林防火“十条禁令”

标签:进行 发生 发布 森林 所有  日期:2017-04-07 04:51
近日永平县发布森林高火险期防火“十条禁令”,从3月1日起至4月30日,对全县辖区内所有林地,林缘150米范围内区域进行严管,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近日,永平县发布森林高火险期防火“十条禁令”,从3月1日起至4月30日,对全县辖区内所有林地、林缘150米范围内区域进行严管,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当前,永平县已进入森林防火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州对森林防火的部署,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凡进入森林防火高火险期严管区域范围活动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十条禁令”:一是禁止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烧牧草地、烧秸秆、烧杂草,烧荒烧炭及其他野外农事用火;二是禁止炼山造林、焚烧垃圾,直接烧除因灾受损的断木、梢头、枯枝;三是禁止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四是禁止进行爆破作业;五是禁止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六是禁止野炊、烤火、玩火、使用火把照明;七是禁止烧山狩猎、烧蜂;八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或燃放孔明灯;九是禁止上坟祭祖时烧火做饭、烧香、点蜡烛、烧纸币和烧花圈;十是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禁火令明确提出,对违反以上禁令违规用火者,一律按《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永平县森林防火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从严从重从快处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违反以上禁令的,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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