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疾控中心,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供水企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上载明的从业人员为需要参加健康体检的人员,县疾控中心负责做好告知及解释工作,按照规定开展
祥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祥云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证明
办理程序的通知
祥卫发〔2017〕125号
各乡(镇)市场监管所,县卫生监督所、县市场监管
综合执法稽查大队、县疾控中心,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供水企业:
为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规范食品、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等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证明办理程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健康体检对象
(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
(三)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
(四)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健康体检的其他从业人员。
二、工作流程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监督执法时,核实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填写《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人员核定表》(简称核定表)。《核定表》一式二份,行政执法机构留存一份,业主留存一份。
《核定表》上载明的从业人员为需要参加健康体检的人员。
(二)业主组织从业人员到县疾控中心办理健康体检证明时,应出示《核定表》,并组织《核定表》载明的从业人员参加健康体检。从业人员办理健康体检证明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彩色照片(5分)1张。
(三)县疾控中心安排《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核定表》载明的人员参加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不安排未载明的人员参加从业人员健康体检。
(四)体检合格的,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体检不合格的,县疾控中心负责做好告知及解释工作,并函告行政执法机构。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结果判定在体检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
三、工作要求
(一)县疾控中心应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开展体检工作,做好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证明办理。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公共场所、供水企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安全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企业的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卫生安全管理档案。
(三)企业应当组织本企业从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参加健康体检。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四)行政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监督执法工作,依法核定需要参加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范围和人员。
附件: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人员核定表
县卫计局
县市场监管局
2017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