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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修改档案法 扩大档案开放与利用

标签:明确 草案 档案 开放 鉴定  日期:2020-05-04 00:59
北京10月21日电明确档案开放鉴定制度,档案的管理,档案信息化建设,法律责任,在移交前完成开放鉴定工作,各项工作形成的电子文件越来越多,档案工作从传统实体管理逐渐转向数字管理

  北京10月21日电 (黄钰钦 梁晓辉 张素)档案法修订草案21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草案明确将扩大档案开放与利用,将档案开放的期限由三十年缩短为二十五年,明确档案开放鉴定制度,并提出做好档案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的衔接。

  档案法修订草案共分为总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利用和公布、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四十二条。

  中国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在作修订草案说明时表示,将提高档案开放的效率,将档案开放的期限由三十年缩短为二十五年,并明确档案开放鉴定制度,规定:馆藏档案的开放鉴定由国家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鉴定,由档案形成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在移交前完成开放鉴定工作。

  李明华还指出,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各项工作形成的电子文件越来越多,传统载体档案的数字化数量巨大,档案工作从传统实体管理逐渐转向数字管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法律予以明确。

  对此,草案增加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规定,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明确了电子档案法律效力,并对档案信息化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在档案监督检查方面,草案明确监督检查事项,并规定监督检查措施: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实施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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